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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8月1日 津政办发〔1987〕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规定,为加速我市污染源治理,保证治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份起在全市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局,可就所属单位污染源治理项目与市环保局签订“治理污染源项目责任制”。责任制内容包括:治理内容,设计规定的项目投资,环保补助资金所占比例,完成时间,项目环境效益等。各主管局对其下属单位也应签订相应的责任制。
  三、责任制规定的项目完成以后,先由主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并吸收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部门人员联合验收,再由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检查验收。
  四、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后,应按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一)全面完成污染源治理项目责任制规定的设计内容,并达到设计要求;
  (二)按期竣工;
  (三)经运转考核,符合设计标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显著;
  (四)操作人员定编、定岗,并达到相应的操作水平;
  (五)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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