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研究改革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管理体制,加强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供应政策。要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现有网点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改作他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保护群众利益。
七、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建设规划,统一管理法规,统一管理机构,将规划建筑审批权全部集中到市。以各区城建局规划科为基础组建规划管理处,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设在各区的规划管理处实行市局和区双重领导,以市局为主的体制。人员编制、业务领导归市规划局,党团关系在区。区规划管理处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负责搞好所在区的规划和建筑的管理工作。
配套费的使用:小区的配套项目,由市建委下达控制指标(投资、面积),各区自定,报市建委备案;较大的配套项目和老住宅区的插建项目,由区提出安排意见,报市建委审批。
八、市区党政机构:要本着提高效率、精简上层、充实基层、有利工作的原则,逐步进行调整。区的机构设置不要强求与市对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综合性机构。非常设机构一般要撤销,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重叠的和业务相近的部门要合并;需要保留名义的非实体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可予保留,但不设办事机构。市内六个区的政府机构设二十五个左右;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政府机构可设三十个左右。
区委:撤销财贸工作部、街道工作部、文教工作部(在区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设党委),工作分别由区委有关部门承担;保留政法委员会,撤销政法办公室,工作由区委办公室承担。
区人民政府:撤销街道办公室,工作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民政科承担;撤销集体经济办公室,工作分别由生产服务管理局、劳动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与市容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物价委员会改称物价局。
九、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切实解决任务繁杂、工作忙乱的问题。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要本着政企分开、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进行调整。街道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区要给以支持。
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作用。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区政府批准不得向居民委员会布置任务,减轻居民委员会的不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