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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补充通知
 (1984年12月12日 津政办发〔1984〕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45号《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今年以来制发服装的情况作了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制发的服装,以及违反劳动保护用品规定标准发放的服装,均属滥发。其制发服装费用或发放的制装款,企业已摊入成本和商品流通费或动用了生产发展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已从预算内资金列支的,必须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底以前冲回。其服装费用按国务院国发〔1984〕14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凡经市人民政府专案批准发放的观瞻服、标志服、工作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列支的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或乱摊成本费用。
  三、滥发服装或发放的制装款,企业负担部分只准在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开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家负担部分,只准用经费节余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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