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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企业所留部分,公积金一般不少于50%;公益金、奖励分红基金各不超过25%。
  联营、合营企业的利润,按合同规定交联营、合营对方单位之后,再按上述规定进行上缴和分配。
  企业应实行职工入股集资,并可吸收社会资金入股。
  集资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偿还,偿还之前,可从税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资的股金分红。年股金红利不得超过集资额的15%。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七、新办集体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享受免征所得税三年后,纳税仍有困难、年人均利润低于三百元(含三百元)的,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各局(公司)系统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新办集体企业,都应视同为街道集体企业,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八、为了在计划经济指导下,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凡用国家计划分配物资生产的产品,以及由国营商业部门统一进货的商品,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牌价;凡用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及自采商品,允许议价销售,销售价格应参照国营同类商品的毛利幅度和批零差率合理确定。除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一、二类计划产品的销售价格需由区、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属企业公司定价外,其余均由企业自行定价,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九、为进一步扩大流通渠道,凡具备条件的局、公司、街道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经批准后,都可建立集体供销批发机构和贸易货栈,也可搞批兼零业务;凡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开展零兼批的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可以联购联销,联购分销,也可以在市内各企业间互相调剂。
  十、为进一步促进集体商业、服务业的发展,今后统建配套网点,除专项网点外,主要交由新办集体企业按照统筹规划的经营方向经营,并以就近安置当地待业青年为主。其房产管理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按照政企分设的原则,各区、局(公司)、街道要建立与新办集体经济特点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各级管理部门对企业要管而不死,不统不包,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街道的集体经济管理机构是在街党委领导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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