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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录职工。招录职工(包括安置待业青年)要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同时,对符合企业用人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家属等,要按国家规定进行安置。企业也可根据季节性生产经营的需要,招用临时工、劳务工。企业不需要增加人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安排就业人员。
  根据企业章程,厂长有权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和辞退,辞退职工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企业要普遍实行经济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联产联利计酬。具体形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凡完成合同规定的计划指标,可先从税后利润中提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奖金,然后再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所提奖金由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自主支配;但提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5%;完不成规定指标时,应扣企业职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十人以下的小厂、小店可承包给个人经营,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利润部分,交纳所得税后,一部分归承包者个人,一部分用于该企业职工奖励;完不成承包指标时,要扣承包者和职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各级集体经济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前提下,实行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允许生产经营好的企业的职工多劳多得,其工资收入可以超过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建筑、搬运企业,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办法,工资含量的比例可参照国营同行业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只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论企业内部采取何种工资形式,一般行业均可按年人均八百元,建筑、安装、搬运等行业按年人均一千零八十元计算,提取列支。对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如果利润较上年度有所增长,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允许超过上述标准,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增长利润的25%。除经营性因素以外,上年度利润不能作为依据的,应由企业和上级部门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的利润基数,报所在区税务部门备案。
  五、城市新办集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保险。原“五·七”和社会闲散人员在企业就业的职工(不含退休补差人员),也可实行社会保险,其退休时,可将所提社会保险金的本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实行社会保险前的工龄,仍按企业原退组退养办法执行。
  六、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区、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属公司的直属企业,一般应低于25%、其他企业一般应低于15%。上缴部分,市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街办事处或主办企业各留2%,其余部分的分配,由区、局、市属公司自定。建筑、搬运企业不提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企业免税期间免交集体事业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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