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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4年9月14日 津政发〔1984〕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充实、完善。
  市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新办集体经济的特点及其发展状况和趋势,采取积极措施,扶持新办集体经济的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搞活和发展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我市新办集体企业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要,自主经营,广开门路,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可以集中生产经营,也可以分散生产经营,或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经营;可以前店后厂,也可以走街串巷、服务上门;可以和本市或外地的集体或全民单位联营,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同外商、港商、侨商联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
  企业有权自主支配自有资金、财产,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多余的固定资产。企业的资金、财产要与主办单位严格分清。
  各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平调企业的资金、财产、劳动力,不得违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硬性向企业摊派费用。对干涉、侵犯集体企业自主权的行为,企业有权进行抵制和依法提出控告。
  二、企业要实行厂长(经理)选举制和招聘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副职一般由厂长(经理)提名,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命、招聘。
  今后,要从当年应届大专院校和中专毕业生中分配给新办集体企业一定名额,国营、大集体企业的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调到新办集体企业工作的,待遇可适当从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聘请退休和在职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员担任技术、业务顾问,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此项开支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也可以聘请退休的技术工人或管理人员,其报酬可参照市财政局对村镇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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