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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的通知
 (1984年7月31日 津政发〔1984〕138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计委、农委,市财政局、审计局、乡镇企业局:
  为增加郊区、县公用事业的发展资金,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郊区、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
  凡座落在四郊、五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按利润总额的5%计算公用事业费,随工商所得税一起交纳。为简化手续,可在工商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时,一次计算征收,分别开具缴款单据。此项费用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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