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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做到能进能出。今后,招收职工由各郊、县社提出招收名额,报市供销社批准后,主要在农村、城镇的初、高中毕业生中公开招收,由郊、县联社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签订合同。来自农村的人员不转户口,不转粮食关系。表现好而工作又需要的,可以续订合同;表现差或工作不需要的,可以按合同规定辞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安插人员。对现有的长期临时工,由郊、县联社统一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合同工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辞退。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合同工退休基金制度。
  企业可根据需要,公开招聘专门技术、管理人员。受聘人员也实行劳动合同制,报酬由招聘单位确定。
  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继续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职工调动等项待遇,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对表现不好的可减发奖金、工资或作其他适当处理。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各级社实行多种用工制度,原“混岗”人员不再分营,已分营的也不再“混岗”。
  (五)改革分配制度
  供销社实行按劳分配,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具体办法如下:
  1.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结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供销社系统除保留原集体企业和基层社税前列支六十元奖金外,实行年终劳动分红制度。职工劳动分红基金,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规定,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不计算在奖金之内,不缴纳超额奖金税。
  3.奖金和劳动分红基金的发放,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认真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经济效益高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奖金和劳动分红基金的财力,对工作好、贡献大的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给予工资升级,也可以给本单位全体人员浮动升级;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能享受奖金和劳动分红;亏损单位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扣发工资。
  (六)调整基层社设置和上下级经济效益
  要结合体制改革,按经济区设立基层社;现在“以社建社”的,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以适应集镇建设和发展专业户、专业村商品生产的需要。
  要适当调整上下级社利润分配比例和批零差价,其原则是,把目前存在的上大下小改为下大上小,以调动基层社和零售单位的经营积极性。
  以上改革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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