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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一)价格管理
  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下,价格管理应适当松动,以利搞活农村经济。其原则是:
  1.对于日用工业品(包括烟、酒、食品及工业品),在保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一定幅度的花色品种差价,允许企业在浮动幅度内定价;企业对自采的工业品,可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定价。
  2.完成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产品,本着平抑市场价格的原则,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
  3.允许企业将接受农民委托,从外地购进的计划外产品和紧销商品,以进价加合理费用供应。
  4.水产、肉(不含猪)、禽、蛋等鲜活商品,国家委托购销的执行国家价格;完成国家计划以后议购议销的部分,价格随行就市。
  5.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物资及建筑材料,国家分配部分执行国家牌价;企业在计划外自行采购和自行加工的,按进价加合理费用、利润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
  (二)财务管理和减免税
  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原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退税,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供销社的税后盈余,除按规定向上级社缴纳调剂基金外,设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由同级理事会管理,根据兼顾业务发展和社员、职工利益的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在税收方面,对下列情况可予以照顾:
  1.由社员和企业集资新办的生产、加工、储藏等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对城乡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现有盈利较低、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税。
  3.受国家委托代购农副产品收取的手续费不缴纳批发税。
  郊、县供销社为农村专业户、专业村商品生产服务而经营的大宗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所需的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照顾。
  (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
  供销社因承担国家储备任务需要增加的设施,由国家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理。供销社系统自筹的基建项目和集资新建项目,逐级报批,由市供销社综合平衡后下达,并向市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基建材料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解决。
  (四)改革劳动人事制度
  供销社的领导人员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做到能上能下。基层社、郊、县联社、市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经社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协商提出候选人,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监事会从两会成员中推选。基层社和郊、县联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即是同级社的主任、副主任;郊、县联社领导成员的预选名单,应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供销社的意见。各级理事会成员,在规定任期内可以罢免,任期期满后也可以连选连任。各级社的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职务津贴,原则上不予调动,以尊重民意,保持干部的相对稳定;落选后取消职务津贴,就地安排工作。市公司经理由市供销社任命,副职由经理提名,报市供销社批准,科级干部由经理任命。公司下属基层门市部的经理由职工选举产生,报上级批准。供销社的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可以选进各级领导班子,选上的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回原岗位,不再享受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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