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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各级供销社都是独立的企业,又相互连结成一个经济联合实体。下级社受上级社领导,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个企业都必须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本企业执行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开拓经营服务领域,完成好自身的任务。
  各级供销社过去积累的自有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改革后仍归供销社无偿使用和统一管理,由财政和银行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挤占、挪用和私分。
  供销社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集镇建设,设置机构和网点,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供销社同各种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实行双边或多边的联营,各自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扩大农民股金在供销社自有资金中的比例
  放手吸收农民股金,是供销社同农民经济利益紧密结合的关键。吸收股金拟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一)入股。入股金额不限,现金、实物不限,个人、集体不限,供销社内、外部不限,城乡、地区不限。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对个人股金按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对集体股金按集体企业存款年利率计息,在税前支付。然后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照章分红。
  (二)集资联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专项投资和带劳投资发展联营。集资联营的企、事业都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配和纳税办法,按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计基〔1982〕878号《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执行。现已开展的专项联营,也要参照上述文件精神办理。
  吸收的股金和投资,连同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可以用于商品购销,也可以用于生产、流通设施建设;可以在本地使用,也可以跨地区投资。
  三、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各级供销社必须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从促导生产、服务农民出发,突破现有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通过自营、代营、联营、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逐步建立起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所需要的、比较完备的商业服务体系。
  为开拓供销社的经营服务领域,明确以下原则:
  1.对于计划内一、二类农副产品及民用建材,按现行分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供销社可以代购代销,可以经销或自营,也可以同主管部门联营、联办;凡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供销社都可零售或经营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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