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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
 (1984年6月21日 津政发〔1984〕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我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发展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的新时期。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深入地认真地进行改革。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不仅是农村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正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刻指出的,供销社若不深入改革,就会“日益萎缩下去,直至丧失本身独立存在的意义。”供销社体制改革后,经营范围必须相应扩大,经营方式必须更加灵活,并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更好地发挥国家和农民、城市和农村经济联系的纽带作用。
  供销社的体制改革涉及方面很广,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与配合。郊、县人民政府应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

市人民政府:
  为了疏理流通渠道,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村商业的指示精神,对我市供销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恢复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
  供销社本来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群众入股集资组织起来的合作商业。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把这一集体所有制商业改成了全民所有制商业,造成供销社同农民的关系日益疏远,既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也不利于供销社自身的发展。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改革,最根本的是要正本清源,恢复原来的合作商业性质,发扬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成为一个独立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体系。
  供销社是农村商业的主体,也是城乡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既担负着农民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又承担着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具有“一身二任”的特点。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开展供销业务和各项服务活动,支持和促导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扶持农村专业户、专业村、经济联合体,组织和推动多形式、多层次的联营;开展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等项服务,成为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和国家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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