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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
 《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9月6日 津政发〔1984〕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塘沽海河大桥是采取部分集资借款办法和国家投资结合兴建的一座大桥,试行“以桥养桥”的管理办法。待还清集资借款后,如何管理,届时再议。

         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塘沽区海河大桥的养护,贯彻“以桥养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塘沽区海河大桥为城市桥。凡领有牌证的本市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通过塘沽区海河大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养桥费的以外,均应缴纳养桥费。
  第三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桥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吉普车;
  (二)军事部门(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警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清扫车、垃圾车、道路桥梁施工及养护用车;
  (四)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包车、班车、出租汽车);
  (五)农村单位、个人完成交售粮菜任务的运输车辆;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经塘沽区海河大桥管理所(以下简称“桥管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免征养桥费的车辆。
  第四条 凡委托塘沽运输公司所属企业的营运车辆和塘沽乡镇企业局副业运输站的农业车辆运输物资的,过桥时,均按实际托运物资吨数,每吨收取养桥费一元。
  第五条 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应缴养桥费的车辆,不论是否装载人员或货物,过桥时一律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养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运汽车核定载重量在十吨以下的(包括十吨),每吨收费一元,核定载重量超过十吨的,超过部分折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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