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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新建集体商业网点分期偿还土建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市区新建集体商业网点分期偿还土建费的通知
 (1984年7月23日 津政办发〔1984〕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两年,全市共新建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二千五百五十三个(包括郊县城镇新建的二百二十六个),其中属于市投资兴建的一千八百六十个,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六百九十三个。这批新建网点,对于方便人民生活、缓和网点严重不足,扩大社会就业,活跃市场等,均起到了很好作用。
  这批新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投资和产权管理问题,原决定属于市投资新建的,作为公产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租给经营单位使用,免租三年。为进一步扶持集体商业的巩固和发展,充分调动积极性,搞好经营管理,经过征求各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改为由网点经营单位分期偿还土建费的办法。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由市投资新建的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土建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分期偿还。还款期限,以十年为期。开始偿还日期,一般由开业之日算起。考虑到经营行业和座落地点等因素,经营单位具体还款期限可有所区别。经营情况好、偿还能力强的网点,还款期限可以提前;经营利润偏低的行业,还款期限可以酌情延长一至二年;少数经营亏损或已经停业的网点,要抓紧进行整顿和调整,力争在短期内做到扭亏为盈后,再行偿还土建费;已经停业、在限期内又不能开业的网点,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将其房屋收回,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经营,并由其负责分期偿还土建投资。
  二、网点经营单位偿还土建费的数额,原则上以新建网点实际结算的数额为基础计算,并按照网点建筑结构和类型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属于市投资占用空地和破墙新建的网点,其土建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分期偿还。
  对于少数确属占规划红线、道路、便道、河堤新建的网点,可以参照提取折旧费的办法,分期收取使用费。如遇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时,从拆除之日起,停止收费。
  对于在学校院墙内,由市投资新建的网点,并由学校经营的,按现行中小学校校舍管理办法办理,不再收回土建费。
  2.凡由市投资对原有房屋进行改造、维修新建的网点,属于公产房屋的,仍按公产对待,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再收回土建费;属于企业产的,所投资的土建费,原则上应予收回,收回土建费的数额,应视具体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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