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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失效]

  对擅自砍伐护堤林木的,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或园林部门按林业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污染河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的罚款,受罚单位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给予报销。罚款上缴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抗拒、阻挠河道堤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威胁、殴打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原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天津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规则》和一九七一年,原天津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

附件一:     损坏河道堤防设施赔偿及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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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的堤防        单位     赔偿金额     罚款金额
 设施名称                (元)     (元)
堤顶路面         平方米      1      1—5
通讯照明线路       M        5      2—5
草   皮        平方米      10     2—5
防浪护堤灌木       墩        10     2—10
防浪护堤乔木
(胸径10厘米以内)   棵        10     5—20
(胸径10厘米以上)   ″        30     10—60
里 程 桩        个        20     10—20
分 界 牌        个        25     10—20
宣 传 牌        个        50     10—50
水   尺        根        50     10—50
汛   房        平方米      50     10—50
抛砺(石)护坡      立方米      50     10—50
护岸(木板)       平方米      50     10—50
护岸(木桩)       根        100    10—100
护岸(砼板桩)      平方米      100    10—100
护岸(砼帽梁)      平方米      100    10—100
堤埝(土质)       立方米 市区15  郊县6    6—15
防水墙(砌砖)      立方米 市区100 郊县60  10—50
防浪墙护坡(砌石)    立方米 市区400 郊县90  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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