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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被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1984年7月13日 津政发〔1984〕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河道堤防的安全,现将《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充分发挥河道行洪、排涝、输水的能力,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堤防、滩地、护堤地和分洪区、滞洪区工程。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下列分工进行:市区内行洪河道的堤防护岸、排水河及市政分管的排污河,由市市政工程局主管,市内各区配合;海河(郊区段)、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河(西河闸至西横堤段)由水电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主管;郊区、县的其他河道堤防(含郊区、县分管的排水、排污河)由市水利局和郊区、县水利部门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要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
  第五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村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六条 护堤地的范围,从河道两侧河岸线算起,根据各河具体条件,按下列距离分别确定:
  (一)子牙新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潮白新河、海河为三十米;
  (二)州河、洵河(包括引洵入潮)、还乡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包括引青入潮)、永定河及郊区、县境内的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大清河、中亭堤段为二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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