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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帮助贫困村队尽快改变面貌的意见》的通知

  (一)对穷困村队实行特殊政策。
  1.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三十年。开发荒山、荒地、荒水、滩涂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允许转让承包权。允许自由安排生产经营项目。
  2.牲畜可分到户或作价归户,私养私有。
  3.从一九八五年起,对人均收入(指一九八三年收入)在百元以下的村队,免征农业税三年。
  4.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家庭工厂、个体商贩,在贫困村队改变面貌前,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工商所得税三年以内的照顾,具体减免的幅度和时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5.穷队干部的补贴,在三、五年内改农民负担为区、县地方财政补贴;烈军属、五保户的年必需补助费用,由农民负担改为全部由民政部门解决。
  6.穷队的教育经费包括民办教师补贴,除国家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原来的农民负担,改为由区、县地方财政补助,直到富裕起来为止。
  7.放宽贷款条件。对穷队穷户发展商品生产所需资金实行无息或低息贷款,利息由区、县地方财力和民政事业费中支付。
  8.市里在今后三年内,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财力,作为无偿扶助穷队发展商品生产的资金。资金筹措可采取从中央每年拨给我市一百万元的支援人民公社资金中拿出五十万元,市机动财力尽可能拿出一些钱支援穷队生产。区、县也要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专款扶持穷队发展生产。同时,要切实使用好国家下拨的救灾款。
  (二)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1.建议市成立扶贫领导小组,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市乡镇企业指导小组、财政局、民政局、农业银行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关区、县特别是蓟县、宝坻,要充实加强原有的扶贫领导小组的力量,切实把扶贫工作抓起来。要选派部分乡、县(区)第三梯队干部到穷队工作,一方面发动群众勤劳致富,另一方面也可使这些同志到基层得到锻炼。凡自愿要求到穷困村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农业科技人员),在两年内改变面貌的,可给予重奖。
  2.市和区县的有关部门(包括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文教、卫生、民政、物资、供销、财政、金融等),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制定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的具体措施,并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3.市民政部门应将现行的郊县收入在八十元以下的户、郊区在一百元以下的户为扶贫对象,改为郊县人均收入在百元以下、郊区人均收入在一百五十元以下为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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