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集体和个体的拖拉机两种待遇。税务局规定对集体所有的拖拉机从事营运只收取3%的工商税,而对个体车还要加收2%的所得税。据宝坻县反映,个体使用铁牛—55按6%收,东方红—20按5%收,而集体的拖拉机一律按3%征收。
综上所述,匡算结果,一台营运的铁牛—55拖拉机每年要交纳养路费近二千元,税务五百——一千元,运输管理费二百元,保险费二百元,各级提留及其他费用约一百元,全年合计三千九百——四千四百元。再加上油料、维修等费用,使经营户负担很重。据查,今年我市实参加年度总检的拖拉机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集体的拖拉机今年也有10%左右承包不下去。
二、我们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27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建议对我市拖拉机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1.使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其工商税、所得税、养路费、交通运输管理费一律免征,持乡政府的证明运送。
2.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临时性营业运输的个体拖拉机,工商税按营运额的3%计征;所得税按营运额的2%计征;运输管理费不超过营运额的1%。任何单位不准加收和重复征收。公路养路费按每20马力折一标准吨计算,每标准吨每月征收汽车养路费的40%,即每月每标准吨核收二十二元八角。
3.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大、中型拖拉机每年每台收一百二十元保险费,手扶和小四轮拖拉机每年每台收七十元保险费。其他险种自愿投保,不准实行强制。
4.除公安、农机监理、工商、交通管理、税务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拖拉机进行依章处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在公路或道口设卡,随意拦截拖拉机进行罚款。凡按规定有权罚款的单位,都必须开出正式收据并申明理由。
5.农民个人或联户合法经营拖拉机运输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他们乱收费用、随意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平调或摊派其资财。
6.农机主管部门要帮助农村培训拖拉机驾驶和维修人员,搞好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工作,积极为农民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