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林局《关于
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9月17日 津政发〔1984〕163号)
各郊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林局《关于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执行。
关于农民运输业税费问题,胡耀邦同志在今年四月和六月做过两次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注意这个问题,合理的税收要坚持,但一定不要搞见利就抓的自杀政策。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拖拉机运输业,对于改善农村运输状况,解决商品流通问题,将起着很大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支持这一事业的发展,切不可采取错误作法,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除对违反规定的拖拉机经营户,由有关部门依章处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乱收费用,强行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准搞硬性摊派或平调其资财。农机部门可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准收取管理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与此精神有抵触的,应迅速加以纠正。
关于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农牧渔业部转发四川、湖南两省政府关于拖拉机营运税费问题有关规定》的批示,我们与十二个郊区、县农机局、乡(镇)农机管理站和部分拖拉机经营户进行了座谈,又同制定有关税费办法的税务局、市政工程局、乡镇企业局、市交通局、市保险分公司等部门进行了核实协商。现将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一、税费收取情况及存在问题
1.税费名目繁多。目前我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要交纳工商税、所得税、养路费、保险费、运输管理费、空气污染费等十余种税费。收取费用的部门有税务局、市政工程局、交通局、保险公司、卫生检查站、乡村管委会、乡镇企业局等。此外,宝坻县反映,县财政局还对个体农机户实行国库券派购,每台手扶拖拉机为五十元、东方红—20为一百元、铁牛—55为二百元。蓟县的官庄乡修乡间公路,向本乡每台手扶拖拉机收缴一百元,东方红—20收一百五十元,铁牛—55收三百元。有的区县的村队每年还收取驾驶证费若干元。
2.收费无统一标准。以上各种税费,除工商税按营运额的3%扣留、所得税按营运额的2%扣留、养路费按每月每吨位五十七元收取(每20马力折合一吨位)和保险费有明文规定外,其他均无统一标准。例如:运输管理费有的区、县按1%收,而武清、蓟县均按2%收,还有的区、县按3%收取。货源管理费有的每台次二——四元,有的则以每吨位五角收取。提留公共积累由各地村、乡自定,一般为3%—15%,相差幅度甚大。还有些部门(如货源、桥梁、交通等管理部门)随意在公路上设卡、拦车并索收罚款,少则几元,多则一、二十元。有的连罚款凭证也没有。上述情况造成收费混乱,严重挫伤了农民使用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