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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
 考试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企业经理、厂长
 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4年12月15日 津政发〔1984〕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对企业经理、厂长进行国家考试的决定,是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学习,提高干部素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市工、交、建、外经贸、市场等系统相继组织了两批企业经理、厂长的培训和第一批考试,并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在职的经理、厂长的培训和统考工作搞完。今后还要扩大培训和统考范围,对后备干部建立起先考试后任命的制度。对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培训和统考工作。

        关于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

  根据国办发〔1984〕9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等单位关于第一批企业经理、厂长国家统考情况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凡国营工业(包括军工)企业的正副经理、厂(矿)长;商业系统县局以上企业;供销系统县公司、县联社以上企业;外贸、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海运、邮电和基建系统县团级及其以上企业的正副经理(局、处长),公司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中小型企业年龄在五十岁以下者,一律参加统考。为了提高集体所有制企业领导干部的素质,我市决定,将统考范围扩大,凡符合上述范围的集体企业(不包括小集体)的正副经理、正副厂长,也一律参加统考。
  上述统考对象由主管区、县、局列出名单,主管委、办汇总报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在市经委教育处,以下简称市考办)。由于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经理、厂长的,由干部任免部门通知主管区、县、局管理统考的部门予以撤销。由于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参加培训和考试的,由主管区、县、局审查,上报主管委、办批准,报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试领导小组)备案。
  二、主管区、县、局(公司)对参加统考的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培训和统考计划,由主管委、办汇总,报市考办。现在职的厂长、经理要分批在一九八六年以前培训和统考完毕。主管区、县、局应为参加培训和统考的人员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并给予一定的学习时间。为了有计划地组织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和进行考前培训,计划一经排定,一般情况下不要任意变更。因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本期考前培训和统考的,必须经主管区、县、局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主管委、办批准,报市考试领导小组备案,方可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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