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同一机台两班以上实施的,为鼓励推广者,应将其余班的操作者列为“应用协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市、局、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厂际之间的技术协作活动,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含有偿转让项目),也应参照本章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凡已按本细则获得奖励的项目,一般不应再申报其它奖励,已获得其它规定奖励的,不再按本细则给予奖励。但同时符合向国家申请发明奖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以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登记表(见附表)为准,同一项目奖励最先提出者。各单位评审组织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进行评审,并将结论及时通知本人。建议人和评审组织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连续正常使用满三个月后,才能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申报奖励。
项目纳入工艺投产后,从投产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仍可获得该项目新创造超产部分的超产奖。
第二十条 奖励审批权限:特等奖由市政府审批并颁发奖状;一等奖由委(办)审批并颁发奖状。特等奖、一等奖由评审组织颁发证书;二等奖由局或局级公司审批并颁发奖状;三、四、五、六等奖,由采用单位审批并颁发奖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评定奖励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应将其材料记入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凡决定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列入本单位的实施计划,限期完成。不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用,生产单位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由该项目所得经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或无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奖金由取得经济效益的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由该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中列支。该项目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奖金的,差额部分由事业费中列支。该项目无经济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本单位和本系统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并将开支情况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