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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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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证书、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五千元以上    一百元至二百元  奖状或表扬
  五   一千元以上    二十元至一百元  奖状或表扬
  六   五百元以上    十元至二十元   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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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经济效益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设特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以上,并颁发证书及奖状。
  凡年经济效果在五百元以下,已按本细则第十一条予以奖励的,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是指采用单位扣除实施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后,一年新增的实际经济价值。该价值由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计算核实,上级财税部门负责监督。一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同时应用于多机台,其计算方法按多机台创造的年新增经济效果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凡属在本单位首次按现成资料学习、推广外厂、外地或外国的成熟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有贡献人员,也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标准,降一个等级奖励,但不得低于六等;学习和推广外单位技术,确有重要创造和改进的,可按其经济实效评定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明显,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通过有劳动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的评审组织研究,可奖励二十至一百元。效果突出,意义重大的,可不受一百元的限制。
  第十六条 奖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个人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金应给予个人。
  (二)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应视项目完成人数多少而定。总人数在五人以下的(含五人),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总额的50%,总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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