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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
 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4年9月25日 津政发〔1984〕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由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

      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含退休人员)在本企业或厂际技术协作活动中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开发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生产操作方法,试验检测手段和方法,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提高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利用效率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六)经济管理技术的开发和改进。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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