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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关于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1月22日 津政发〔1984〕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高等教育自学事业,现就贯彻国发〔1983〕78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改为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第二教育局办公。各区、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考和日常工作,由区教育局承担。市内六个区和塘沽区暂配备一至二人(列入成人教育事业编制)负责此项工作。
  二、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制定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等。
  三、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主考学校要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专人负责,合理付酬。凡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学校,应配备一名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对教师拟订编审开考计划、大纲以及参加自学辅导教学、咨询、答疑等,应视作教学任务,纳入工作量,超过工作量者应按标准付酬。教师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编写,及研究考试制度、方法等做出卓越成绩的,应做为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各高等学校都要为自学考试人员的实习、实验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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