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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局拟订的《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从国外企业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包括设计图纸、制造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和样机;
  二、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生产的产品;
  三、进口成套设备;
  四、为引进技术而必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一般贸易中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人员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应侧重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二、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加强我国标准的统一性、改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将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作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引进技术的标准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如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标准;如国际标准也低于引进技术的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我国原则上不进口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应慎重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报市标准局审核提出意见,由市经委批准。
  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等的输入、输出接口,各类建筑限界,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将标准化审查作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整个项目审查内容的一个部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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