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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局拟订的《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

  第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编制、标准制订、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程序,按天津市标准局(1982)津标标字第3号《关于转发〈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要注意利用国外在制订国际标准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好调查研究,必要时,要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一条 凡等同采用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报批时,除需备有标准审批发布部门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两份。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含企业内控标准)编写方法,应符合GB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GB1·2-8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天津市标准局(1982)津标标字第19号《关于颁发〈加强企业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要采用的国际标准中有引用标准时,如果被引用的标准已有我国标准,则应引用我国的标准,如果被引用的标准无我国标准或我国标准不适用,则应先将被引用的标准制订或修订为我国标准后,再予引用;如果被引用的标准一时难以被我国采用但又急需,可视引用内容的多少,在标准正文中直接写出引用条文,或作为标准附录(补充件)。
  第二十四条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可参照本章以上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物质条件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标准局标准情报所作为我市标准情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其中文译本并编成馆藏目录,向各有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我市各系统及中央在津有关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如出国考察、培训、技术座谈、技术引进等),努力收集与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的国外标准资料,将资料目录及时上报天津市标准局,并在我市标准情报网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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