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公用局、财政局
《关于建立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10月17日 津政发〔1984〕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公用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执行。
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是保障我市四化建设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需要,也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面。鉴于我市目前公共电汽车交通线路长,治安情况较乱,治安力量又比较薄弱,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在这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支持。
关于建立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公共交通治安秩序方面的问题较多,平均每年发生各类案件二千起左右,侮辱妇女、盗窃乘客财物、辱骂殴打司乘人员、打架斗殴的案件不断发生,有时还发生流氓持械抢劫、行凶伤人,在汽车上劫持妇女尔后强奸的重大恶性案件,危害十分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群众反映相当强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后,情况虽有好转,但还没有根本好转,公共电汽车仍是一些犯罪分子和外地流窜犯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
目前,我市公共电汽车和长途汽车线路已发展到二百三十三条,日客流量达到三百万人次左右。由于公共电汽车上人多拥挤、情况复杂,各条线路都跨区、跨县、流动性很大,发生案件后,沿途公安机关侦破工作十分困难。多年实践证明,必须有一支专门的刑事侦察治安管理队伍,统一组织力量,从防范、破案两个方面同时加强工作,才能有效地维护好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但目前从事此项工作的只有公安局某处的一个队和公共交通治安派出所(长途汽车没有治安管理机构),很不适应斗争需要。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保障行车和乘客安全的意见和公安部〔83〕公发(厅)85号文件的要求,参照北京市的作法,我们拟建立市公安局直属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并依照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安、公用、财政三局领导同志会议确定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务、职权、领导关系
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负责维护全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和地下铁路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犯罪活动,确保公共交通行车安全畅通,保护乘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职权与市区公安分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