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当放宽科技人员进市条件,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科技骨干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今后,对于我市急需的短缺门类,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采取必要的吸引政策,适当放宽审批条件。按照市委规定,由市人事局汇总,报请王旭东同志批准后,办理调入和落户手续。对我市现有科技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其爱人在外地是干部或工人的,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作出计划,从每年规定的进市人口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分期分批加以解决;其爱人是城镇居民的,由市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王旭东同志批准后,由市公安部门予以落户;家属是农业户口的,由市人事部门向劳动人事部申请专项“农转非”指标,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3)按照“出一进一,先出后进,出进平衡”的原则,合理解决一般行政干部、工人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于家庭基础在外省、市,单身在津的一般干部、工人,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就三线”的原则,动员和支持本人到外省、市与爱人团聚;凡爱人、子女、老人均在我市,一人在外省、市工作的干部、工人,可以按照“出一进一”的办法予以解决;今后凡家庭基础在外地的一般干部、工人,我市原则上不予接收。
(4)我市干部、工人和城镇居民,因年老、病残、在津无子女照顾或到外地投靠子女有困难的,可允许调入其一名未婚子女来津。如其子女均已结婚,本着“调城市不调农村,调内地不调边疆,调人口少不调人口多”的原则,也可调入一名已婚子女,但其配偶及子女应按“出一进一”办法办理。
(5)公安、粮食部门按照婴儿随母落户的原则,要在几年内逐步解决因征地招工、知青选调、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等原因,至今仍遗留在我市郊区、县的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十五周岁以下)子女转非农业户口问题。但女方未办理“农转非”的,其子女户口不能转为非农业户口。同时,为避免再出现类似遗留问题,今后各部门在批准女方“农转非”时,可将其一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一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6)按照“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因调动工作而遗留下的子女落户问题。凡其父、母已调津工作多年,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原批准调入部门审核批准,公安部门凭原调入证明和批准遗留子女落户介绍信,可准予办理落户。
(7)为适当控制各县人口进入市内,一般不从各县调入干部、工人,并应鼓励和动员在市区的一方到各县工作。招生部门应贯彻“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方针,严格控制中专、技校的郊县毕业生向市区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