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1984年7月25日 津政办发〔1984〕117号)
有关委、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方针和我市城市改革的需要,促进人才流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内部掌握试行。
一、按照年度进市指标控制进市人口。为更有效地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改变我市“实报实销”的被动状态,在明确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辅以按控制指标严格掌握的办法。在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尚未提出以前,可根据近年来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律,在今后一、两年内,暂按年规划进市人口一万六千人做为控制指标,分别下达给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五个部门内部掌握,年终结算,当年有效。今后各单位在审批各类进市人口时,既要按照中央和我市规定的政策、条件严格审查,还要掌握在规定控制指标内办理审批,以使我市人口机械增长转入计划控制。
二、改变目前进市人口落户工作的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通知》中关于“分兵把口、各负其责”的精神,今后凡调入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接收易地安置的地方离休、退休人员,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外地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子女和转业军人等,均由市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分别审批。公安部门在规定的进市指标范围内,凭批准证明及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予落户。
三、需要明确的几项政策:
(1)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严格控制成建制单位迁入。应坚决贯彻中办发〔1983〕64号《
关于坚决制止企业、事业单位往大城市乱搬迁的通知》精神,凡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的,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我市才予受理,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市计委、建委、规划、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严格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一律安排在郊、县。同时,责成迁入单位(就地“兵改工”单位除外)按迁入人数计算,每人交付一万元的城市建设补助费,统由市建委掌握,用于城市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