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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建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部门和单位,在安置工作中,向被安置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主动交出从部队带回的爆炸物品。
  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条例》中,要用两个月的时间对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新的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检查整改工作必须在九月底以前完成。
  三、在城镇和居民聚集的地方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做出爆破作业方案一并报区、县、局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破施工通知书,方准爆破作业。
  四、开山采石需要爆破作业时,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国营企业一次放炮装药量在二百公斤以下(含二百公斤),乡镇企业爆破时每孔装药量不超过十二公斤,炮孔不超过五个,总装药量不超过六十公斤时,均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一次用药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
  用爆炸物品压接高压输电线路时,要由受过专业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爆破员担任,领取、使用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日用量,剩余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退回仓库。
  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氯酸盐的配比用量,一般不准超过15-20%。上述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生产、加工配制狩猎用的黑火药和烟火剂等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应适当控制生产和燃放,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海上运输、民航、渔业捕捞等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信号弹时,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准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持有民用信号弹。
  七、厂矿企业的爆破员应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由公司或相当公司一级的厂矿企业负责组织培训,或由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代培,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单位保卫部门应经常对爆破员进行考察,发现其中有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或工作有变动的,应及时收回作业证,送交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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