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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7月11日 津政发〔1984〕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对预防爆炸事故,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请示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认为《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方面规定的比较具体,适应我市的情况,可不再制定我市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落实《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我们草拟了一个贯彻《条例》的具体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我市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记《条例》的各项规定,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教育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的有关人员和全市人民自觉遵守《条例》,并积极揭发检举违犯《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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