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等院校选用的优秀研究生的配偶及子女到津落户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等院校
 选用的优秀研究生的配偶及子女到津落户的批复
 (1984年6月13日 津政发〔1984〕101号)


市高教局:
  你局〔1984〕津高教21号《关于解决高等院校选留优秀研究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和经录用学校考核、高教局审查同意,获得硕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同意其配偶及高中以下在学、未婚的待业子女到津落户;其配偶是国家干部、职工、城市居民的,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是农业人口的,暂不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