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8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工作意见》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
《关于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1月4日 津政办发〔198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理情况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8〕32号、〔1981〕21号、〔1982〕5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0〕306号文件精神,市编委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九日以(1982)津编字66号下达了《增拨街道、镇、公社(乡)司法助理员编制的通知》。据统计我市截至今年八月底,已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二百八十七名,占应配数三百四十七名的82.7%。司法助理员的配备,是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司法助理员通过“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本辖区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要求”等项工作,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但是,在司法助理员的配备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加以解决,主要是:
1.少数区、县因干部来源困难,配备难度大,至今缺额较多。如塘沽区应配备司法助理员二十三人,现仅配备四人;大港区应配备十三人,现仅配备三人;河东、静海、河西等区、县缺额也较多(详见附表)。
2.司法助理员不能专职专责。有些街、乡经常抽调司法助理员去做其它工作;有的街、乡甚至把司法助理员调离本岗位,使他们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司法助理员调动频繁。如有一个区十一名专职司法助理员被调换六人,占54.5%。
由于司法助理员缺额多、兼职多、参加其它工作多,以及调动频繁、专职不专责等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为了使司法助理员能够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