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队每年育苗任务纳入国民经济计划,逐级下达,社、队保证完成。
三、社、队苗圃要贯彻为本社、队绿化和为城市绿化服务的方针,在育苗品种上,要适地适树,林、果结合,乔、灌结合,绿化美化结合。所产苗木主要供给本社、队,多余部分可以销售。
四、社、队苗圃根据自己的条件,承担下列任务:
1.繁殖适宜当地农田林网、路、渠、河流两侧、成片造林栽植的优种树苗;
2.培育适宜城镇、村庄、庭院栽植的常绿、观赏树苗及花卉;
3.培育各种果树苗木;
4.小型育苗试验、示范、推广活动;
5.小面积引种、对比林试验;
6.采集适宜当地繁育的优树种子或建立采穗圃、采种园。
五、实行科学育苗。
1.要选用土质肥沃、水源充足、灌排自如的上等地;氮、磷、钾肥按一定比例配量使用,每亩年施有机肥不少于五千斤。
2.实行倒床育大苗,根据不同树种生长特性及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确定育苗密度,扦插育苗每亩产量一般为一千至一千五百株,播种育苗移床后,每亩产量一般为两千株左右。
3.出圃苗木应是根系发育良好,苗体健壮,无病、虫害,胸径与株高比例合理的三年生苗,杨、柳、榆、槐、椿、腊等树种的胸径,一般为二点五厘米以上,并经过检疫合格的苗木。不合标准的禁止出圃。
山区苗木出圃标准由蓟县参照本办法自定。
4.搞好圃地区划,实行轮作制,苗木分年出圃。每年出圃、新育、留床、休闲面积应保持适当比例。
六、重点办好社办苗圃,所需土地、人员、资金,一般应由公社统一筹划,统一经营。暂不具备条件的公社,可选择面积较大、条件较好的队办苗圃。积极办好或实行联营。
七、社、队苗圃要完善生产责任制,实行专业化育苗。可建立育苗专业队、专业组或专业户。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配备技术员一至三名,专业人员按每十至二十亩配备一名,并保持稳定,其经济收入,不应低于当地同等劳力水平。
八、社、队苗圃属于集体经济,按企业化经营,三年以后,尽量做到经费自给。不足部分,由社、队公共积累或其他副业收入中解决,盈余部分归苗圃掌握,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使用。
市、区、县每年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社、队育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