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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失效]

  各郊、县超过市核定的粮食征超购包干任务多购的粮食,所支出的超购加价款,粮食上缴市的,由市粮食局拨付加价款;留郊、县使用的,其加价款由郊、县财政负担。
  四、各郊区、县向社、队落实征超购包干任务时,应在确定的征超购包干数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用于丰歉调剂,以保证全市征超购包干任务的完成。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和放宽经济政策后,原来的缺粮队已有条件自己解决吃粮问题的,不再统销粮食。因此,统销指标一般不包干到队,指标由郊、县掌握。但对于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如油料、蔬菜、果品等应按计划合同规定任务交给国家,否则国家可以少销或不销给粮食。
  五、实行粮食购、销包干和粮食征购基数包干办法后,原规定的粮油征购基数互相抵顶的办法即行废止。
  六、近郊区各国营农场,现行粮食购销办法不变。粮食购销的管理,仍由所在郊区粮食部门负责。粮食购销数量单独统计,不包括郊区农村粮食购、销包干指标内。
  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工作,是粮食购销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具体体现。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一定要做到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使粮食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比例稳定在现有基础上,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增长,保证完成粮食征购销售任务。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社员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为国家多作贡献。要抓紧把粮食征购包干指标逐级落实到生产队,把统销包干指标管好、用好,保证各项包干指标任务的完成。各级粮食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的经验,及时解决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粮食包干管理办法。各郊区、县落实粮食征购、销售包干情况,在五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附:       各郊区、县农村粮食购销任务表


            (1982~1984年)    单位: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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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郊  县  粮食征购方案数  其中:征购基数  粮食统销方案数
  郊县合计   30,000   19,030   20,700
1.五县小计   22,900   15,650    5,550
  蓟  县    5,100    3,100    2,550
  宝  坻    5,600    4,500      600
  武  清    5,100    4,100    1,150
  宁  河    3,100    1,850      550
  静  海    4,000    2,100      700
2.郊区小计    7,100    3,380   15,150
  东  郊    1,100      580    3,300
  南  郊      500      400    5,000
  西  郊    2,300      900    2,300
  北  郊      900      500    2,500
  塘  沽      650      320    1,300
  汉  沽      450      280      450
  大  港    1,200      4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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