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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
 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
 (1982年4月9日 津政发〔1982〕83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发〔1982〕8号《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二年起,对郊区、县农村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一定三年不变。为做好粮食购销包干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郊、县农村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从一九八二年粮食年度起至一九八四年一定三年不变。根据国家安排我市的包干任务,参照各郊、县近几年粮食生产实绩,考虑到今后生产发展情况和购销变化等因素,确定分配各郊、县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三亿斤;缺粮统销包干指标二亿零七百万斤(各区、县的具体任务数见附表)。
  粮食征购包干,包括粮食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农村缺粮统销包干,包括缺粮队和经济作物队的基本口粮、饲料粮。各县的市属国营农场的粮食购、销(不包括产品换料,奖售粮),也包括在各县购、销包干数之内。
  粮食征购品种,要坚持“三兼顾”的原则。夏粮根据当年产量情况,留适当比例的口粮后,安排征购。秋粮按照实际收获的品种、数量的比例征购。
  二、各郊、县的农村粮食征购和缺粮统销包干指标,在包干期内,各郊、县丰年可以多购一些,预备以丰补歉,保证征购包干任务三年统算的完成;农村缺粮统销包干指标,三年统算,不得突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需调剂解决粮食的,须报经市批准,有借有还。经市批准基建工程占地而缺粮的,按规定增加统销包干指标。
  三、郊、县农村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的同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款包干。在包干期间,每年粮食超购加价款的结算按原市革委〔1980〕54号文件核定的粮食征购基数的百分之九十的比例包给各郊、县(已经核减了的,按核减后的数字计算)。各郊、县超额完成征购基数百分之九十的部分,所节余的超购加价款归郊、县财政;征购基数完不成百分之九十的部分,多支出的超购加价款由郊、县财政负担。各郊、县对下达的征购基数除经批准核减外,要如数落实到生产队,不准自行核减。但对负担畸轻畸重的社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利于包干基数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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