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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
 (1982年8月6日 津政告〔1982〕4号)


  电力工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动力。如果电力线路受到破坏,将给政治、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和损失。为保护好电力线路,保证安全供电,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护线工作。电力线路沿线各单位,应将保护线路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于破坏线路安全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或电力部门报告。
  二、禁止破坏电力线路设施、攀登杆塔和向电力线路设备上抛掷物件。
  禁止在电力线路五十米内放炮崩山,或在杆塔拉线基础三米(城镇以外地区为五米)内取土。
  禁止移动、碰撞杆塔、拉线和其它供电设施,或利用线路杆塔拉线拴牲畜、做起重牵引地锚,或在拉线上晾晒衣物,攀附农作物。
  禁止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堆放物品、垃圾及倾倒酸碱等物。
  三、不准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需要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修缮、筑路、架线、疏浚等施工,或在地下电缆的路径上进行开挖、打桩,敷设地下管道等设施时,应取得电力部门的同意。在防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应按电力防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做到随时修剪,保持安全距离;公路上和城镇内树木的修剪应按市电力局、市园林局和市政工程局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电压的防护区是:10千伏线路为导线边线两侧各五米内;35~110千伏线路为导线边线两侧各十米内;220千伏线路为导线边线两侧各十五米内。但架空电力线路经过工厂、矿山、港口、码头、车站、城镇、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不规定防护区。
  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射击、放风筝,或在距线路百米以内地区设置靶场。在百米地区以外设置靶场,射击方向必须避开电力线路设施。
  不准在电力线路附近野炊或烧荒。
  不准在水底电缆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打桩、打井、捕鱼、炸鱼、撑篙、挖沙或进行其它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各项施工应注意电缆标志。未征得电力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零点六米的范围内建房、搭棚;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的规定范围内(市外二米,市内零点七米)植树,或在三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和修建厕所、粪池、沼气池等腐蚀性设施。
  四、电力部门新建电力线路、埋设电缆等设施,所需土地按国家规定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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