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的国营商业供货的商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批发价和零售价。
(四)集体所有制饮食业,要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综合毛利率;具有特殊风味的食品,可以质论价。
(五)修配、服务、运输、修建等行业,要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费;顾客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议价收费。
(六)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自采自销的三类农副产品,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议定销售价格。
六、减免税收
为支持、鼓励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一)对于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其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其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三年。
(二)各企业之间、街道之间、企业和区街之间,为安置待业青年联合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按上述规定免税。
(三)原有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当年安置待业青年不足百分之六十的,经区财税部门核实批准,可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五十。减税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新办的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减征、免征的税金,要作为积累,不得用于职工分配。
七、积累与分配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积累与分配问题上,必须要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首先要按照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企业按期纳税和上交管理费后的分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和分红的比例。
公积金主要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偿还贷款;公益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分红指职工股金和劳动分红。股金红利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劳动分红不超过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多余部分转入公益金。
此外,新办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减免税期间,也不缴纳5%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八、工资、福利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反对分光吃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职工的工资收入要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保证税收、企业增加积累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生产经营好、收入高的单位,其职工工资收入也可以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
职工奖金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