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凭证、凭票供应的商品按网点所承担的居民人数,切块供应。应由主营公司先拨给一定数量的货源铺底,随后即可凭销售回收的票证进货。
(四)属于价值大、技术性强的高档商品,如电视机、录音机、照像机等,城市集体所有制商业在资金、设备、维修技术等方面有条件经营的,也应和对待国营企业一样供货。
(五)凭证限量供应的自行车、缝纫机和化工危险商品,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经营。
(六)集体所有制饮食行业在初办期间,国营各供货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食品加工所需粮食、肉类(猪、牛、羊肉)、鲜蛋、食糖等供应办法,由粮食局、二商局等部门拟定。
(七)为群众加工、修配、服务所需材料、辅料、配件,凡属商业部门供货的,要按计划,积极安排供应。
(八)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除在国营批发部门进货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到贸易货栈、农村社队、工厂企业自行采购农副土特产品和工业部门自销的产品。
四、物资供应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的一、二类物资,要分别纳入主管区、局和其他部门的计划。三类物资和允许进入市场的一、二类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在市内或到外地自行采购。在同时、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应尽先从市内采购。
(一)为其它部门加工生产或承包修建工程所需材料、辅料,由委托加工、修建的单位负责供应。
(二)集体修配服务行业所需材料、配件,由物资部门供应的,要专项安排供应。
(三)自产自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产销正常,产品质量稳定的,所需要的原料、材料、设备以及基建维修、技措技改所需材料、要与国营企业同样归口纳入计划,由计划物资部门统筹安排。
(四)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要的,各级物资回收部门要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优先供给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修配所需要的燃料、电力,由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量供应。
五、物价管理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物价管理的规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自产自销的产品,凡应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的,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应由主管上级报区物委评定最高限价。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其它部门生产加工的价格,双方要公开成本,本着互利的原则合理作价。委托加工单位,对加工单位除补偿正常费用开支外,要给以应得的合理收益。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其加工价格应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