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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加强领导。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各区、局都要有一位区长、局长分工负责这项工作,摆上工作议程,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保证任务落实。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区集体经济办公室,编制七至九人,在本区现有编制内自行调剂解决。市、区都要筹建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在区联社建立之前,由区生产服务管理局或相应的机构负责区街集体经济的业务管理。原区物资站应尽速交归本区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统管集体企业货源和物资的统计发放。各企事业局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推动本系统新发展的集体经济的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我市城市集体经济发展很快,对搞活经济、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都起了重要作用。为了鼓励、指导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现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登记、起照
  凡已有生产经营场地、资金,已确定生产产品、经营项目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的新办集体经济单位,经区、局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到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时,在经营范围上,要适当放宽;手续要简便,使其尽早开业。
  二、银行开户、贷款
  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凡具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件连同本企业的印鉴,到临近人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集体所有制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可按银行有关规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设备贷款,应由企业从设备投产后所增加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中归还银行。
  银行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贷款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待遇,并在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给以适当照顾。
  三、商品供应
  商业批发部门对城市集体所有制商业,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在货源供应上要和国营零售商业同样对待。
  (一)凡货源充足的商品,国营批发部门要敞开供应,允许自由选购,不搞搭配。
  (二)对于紧缺商品,在分配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要合理分配,不得低于国营商业的供货水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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