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机电产品的报废审批
1.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精神,各单位机电产品报废的审批工作,分别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各单位报废的机电产品,凡总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在主管局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总值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县、局或公司(总厂)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3.在津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机电产品报废的审批工作,由我市各专业主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但必须邀请各主管部门大力协助指导。凡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报废产品,要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审核。
4.凡需冲销银行贷款的,必须经银行提出审批意见,否则不得报废。
5.对精密、大型稀有设备和价值较大的设备报废,要提请职工代表组织审查。主管审批的部门要组织人员实地察看清楚,查清报废理由方可审批。
五、关于报废产品的实物保管、处理和残值回收
1.各单位对已经批准报废的机电产品,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处理手续,建好实物帐。要严防无人管理而给各种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
2.报废的机电产品要统一移交市物资回收公司,按废金属统一回收,不得另行处理。在取得回收单位凭证后,各单位始得按照批准的数额冲销应冲销的资金、贷款。
3.报废的机电产品,要让教育部门优先选用。可在近两年已报废的机电产品中选用,然后根据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工作进展情况,分期分批进行选用。凡适用于教学的报废机电产品,一律按国家经委经生〔1982〕24号文件的规定,无偿拨给教育部门,不再收回残值。有用的零部件也不再拆除,以保持其完整,并应就地就近拨给教育部门。其包装、运输等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教育部门接收报废机电产品后,应出具接收证明给库存单位,作为办理冲销资金的依据。
教育部门接收的报废机电产品,只能作为学校的教具或供实验室用,不准用于校办工厂的生产,不准修复转卖,流入市场(包括教育系统内部)。如有违反,按投机倒把处理。
4.对机电产品中符合报废范围的电子测量仪器、电子管、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以及其他无线电元件(含报废的机电产品中的这些配套件)的回收、处理,参照第四机械工业部(80)四产字769号、财政部(80)财国字第26号、国家物资总局(80)物军字第286号文件精神,由市二机局负责办理。有关财务处理、鉴定、审批等,均按国务院国发〔1982〕54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