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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7月8日 津政发〔1982〕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发〔1982〕54号《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已印发),切实作好库存机电产品的报废处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库存机电产品的报废处理,要本着既严肃慎重,又敢于处理的精神积极进行。凡是申请报废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符合报废范围,确已丧失使用价值,并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取得鉴定文件后,方可处理,要严格防止把尚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和报废产品中尚有使用价值的单机或零部件,作报废处理;同时,也要防止把应当报废的机电产品继续积压起来。
  二、关于机电产品报废范围,再做如下补充规定:
  1.因各种原因报废的机电产品,必须是无法降级使用、调剂利用和改作他用的;
  2.因各种原因报废的机电产品,必须是无法修复配套,或虽可修复配套,但所需费用超过该机电设备原价三分之二,或超过仪器仪表原价二分之一的;
  3.属于试制的产品,因无技术鉴定条件、无法实践运行考察效能,又没有条件改装运用而造成长期积压的;
  4.因设计或加工不符合生产要求,又不能改做他用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5.由于工业调整、产品下马等原因,暂时销售不出去的产品,或积压的在产品、半成品,经由原下达生产任务的单位,或工业调整部门审核同意报废的。
  三、关于报废机电产品的鉴定
  1.各单位所组织的“机电产品报废审查鉴定三结合小组”,其成员均应是有明确职务和职称的领导干部、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2.如本单位无鉴定能力,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力量;遇有特殊问题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解决。
  3.报废的机电产品经三结合小组鉴定提出鉴定报告后,还应由主管厂长组织生产、计划、财务、动力、物资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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