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国务院令[2000]31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中短期
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2年2月3日 津政发〔198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中短期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即研究执行。
关于解决中短期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郝田役同志主持召开了关于解决中短期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市计委、经委、调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我市自贯彻执行国发〔1980〕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和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试行贷款的暂行规定》以来,对促进工业交通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实现我市轻纺工业三年调整规划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行中,在贷款的申请、审批、使用、归还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会议就轻纺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支轻措施贷款、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试行贷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议定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贷款的申请问题。根据国务院〔1982〕15号文件指示,企业技措项目所需资金,首先应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及主管局拨给的资金中筹措。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贷款。
在筹措企业自有资金时,应注意留出一部分用于经常性的小改小革的费用。
二、关于贷款的审批和使用问题。企业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向经办银行报送经批准的措施方案或措施实施方案。经经办银行同意后,由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确需改变时,需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如因材料设备调价、追补漏项等原因需追加贷款时,追加数不超过原贷款数百分之十,一般由主管局和发放贷款的银行审批,超过百分之十或虽在百分之十以内但主管局决定不了的,应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三、关于贷款的期限和归还问题。轻纺工业短期专项贷款的期限和归还,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执行;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贷款的期限和归还,应按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试行贷款的暂行规定》执行。支轻措施贷款的期限和归还,仍按现行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