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出版局、文化局《关于为原集体
所有制租书店人员落实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10月5日 津政发〔1982〕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出版局、文化局《关于为原集体所有制租书店人员落实政策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即依照执行。
关于为原集体所有制租书店人员落实政策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六六年前,我市共有集体所有制租书店(摊)二百一十个,从业人员四百二十一人。“文化大革命”中,图书租赁业务被迫停业,一九七0年租书店(摊)全部解散。从此,不仅使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受到影响,也给从业人员的生活带来了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对租书店解散后的情况作了一些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租书店(摊)从业人员从一九六八年二月停业至一九七0年二月,每人每月只按工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费,共少发十三万零八百九十六元。
2.行业解散时,有三百零三人转为工人。当时市革委规定,这些人员凡工资高于五十五元的,一律降到五十五元(其中河北、河东区规定降到四十元)。有一百零四名老弱病残人员,根据每人不同情况,发三到六个月工资,作了退职处理。粉碎“四人帮”后,各区文化部门为解决这些人的生活困难,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到二十五元不等。但仍不能解决医疗和生活费用问题。这部分人员,目前尚有六十五人,连同冤假错案平反的八人,共七十三人需要救济。
3.租书店原有的集体财产(如房屋、图书、设备等),均被区财政、文化等部门接收。其中除图书大部销毁外,其他物资(如电视机、办公用具等)和一部分个人股金已被所在区有关部门接收。
二、解决意见:
根据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1.落实工资政策问题。参照市委津党发〔1979〕150号文件精神,对从业人员从一九六八年到一九七0年,由于停业而少发的百分之三十的工资差额和一九七0年转业后所降的工资,不再补发。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现所在单位酌情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