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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8月7日 津政发〔1982〕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奖励的等级和原则、审查和处理的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我市在这方面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等级一律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采用的,其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采用的,其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支。属于有偿技术转让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其奖金由出让单位从收取采用单位拨付的技术转让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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