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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教委员会《关于进修生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教委员会
 《关于进修生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的通知
 (1982年2月12日 津政发〔198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教委员会《关于进修生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关于进修生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

市人民政府: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的进修生给市领导同志来信,提出进修期满有关学历、待遇等问题。对此,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修生不同于研究生
  研究生是根据国家计划,经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毕业后的学历、工作分配、工资待遇等都有明文规定。
  进修生是在国家计划之外,由市里选送在职职工到高等院校进修。虽然也经过考试,择优录取,但考试的要求及录取标准都低于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岁以下(研究生是35岁以下)。一九八0年市人民政府曾决定招收一批进修生到天大、南大、财院进修。要求对这批进修生按研究生水平培养,修完全部研究生的课程。三校很重视进修生工作,安排他们和研究生一起上课,做实验,借阅有关图书资料,这是对进修生的特殊照顾,但不能因此就要求和研究生享受同等的待遇。
  二、学历问题
  选派人员到高等学校进修,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从来未规定过任何学历。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5号文件《关于南大、天大、财院招收进修生的通知》明确规定:“进修期满,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凡属于进修生均应按此办理。
  三、学制问题
  市人民政府5号文件规定:“进修学生制为二年,个别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最多不超过三年。”原市高教委员会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和5号文件精神,在(1980)津高教9号批复文中,又作了具体说明,“个别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校决定”。这就明确了进修生的学习期限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确需延长的,应由学校来决定。现在除财经学院因进修生基础差需补课提出改为三年制外,其他两校的进修生学制仍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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