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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文委《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文委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1月12日 津政发〔1982〕8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委、文委《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以来,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0〕84号),稳定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师补助费问题。按国发(1981)144号文件和中发(1980)84号文件精神执行。我市民办教师补助标准:郊区(含塘、汉、大港的农村部分)的中学教师全年补360元,小学教师全年补336元(超过国务院规定补助标准),仍维持原标准不变;五县的中学教师全年补240元,小学教师全年补210元,尚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补助标准,中学教师应增补到260元,小学教师应增补到220元。郊区、县教育局可从上述标准中提取百分之五到十五集中掌握,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直接发给教师本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对民办教师的补助,要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按全劳力给他们记工分的规定,保证他们的全年收入不低于中上等劳力的经济收入水平。民办教师要享受与社员同样的一切福利待遇。
  三、民办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实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一般除分给口粮田外,不要给民办教师本人再分包产田、责任田,不要向他们派其它生产任务;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脱产进修期间,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待遇要照发;民办教师的口粮由大队和生产队筹集,保证口粮标准不低于当地社员水平。辞退的民办教师回队参加生产时,社、队要给他们安排包产田、责任田、口粮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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