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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加强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设备的管理。仓库门窗要坚固,重要物资仓库要安装防护和报警设施,露天仓库要建有围墙。各类物资、器材、设备要严格收发、保管、使用制度。贵重器材和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加强值班防护,确保安全。
  (四)按照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的管理,枪库必须牢固,要有防护、报警设施,并设专人值班守护。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要有严密保护措施,储存、展出文物的部位,要加强值班守护,确保文物安全。
  (六)浴室、更衣室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规模较大的,要设专人管理。集体宿舍要建立管理组织,制订安全公约,搞好安全防范。自行车应指定地点集中停放,较大的单位应设专人看管。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搞好安全生产,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和交通管理法规,做好防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必须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防被盗或发生事故。
  (四)文体场所和内部礼堂的电源、火源必须安全可靠,出入口、太平门必须保持畅通。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保卫国家机密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防窃密、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组织“四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进行整改。本单位(部门)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并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解决。
  第十条 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
  2.为制止案件发生作出贡献;
  3.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少或免受损失;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5.忠于职责,严格管理,对维护单位内部治安,搞好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
  奖励包括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发给奖品、奖金。
  奖励由各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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