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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广播事业局《关于保护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站技术设施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上位法已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广播事业局《关于
 保护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站技术设施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2月12日 津政发〔198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广播事业局《关于保护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站技术设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护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站技术设施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验台、有线广播站的各项技术设施(包括发射场地、天线、地网、专用甬道、传音电缆、有线广播专用讯号线、水泥杆、标石、标桩等),被破坏、盗窃、侵占的问题不断发生,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危及播出的安全。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结合治安和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做好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验台、有线广播站及各项技术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地维护广播技术设施的安全。
  二、加强对广播技术设施的防护:
  1.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的技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破坏;
  2.不准在以发射台铁塔为中心,半径为三百公尺的范围内建盖新楼房;不准在五百公尺范围内架设十千伏(含)以上的架空高压线;不准在发射天线地网区内及地网四周五米以内开渠、打井、挖坑取土;
  3.要遵守《关于保护广播传音电缆安全的通告》及《关于保护有线广播线路安全的通告》;
  4.不准私自挖掘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验台的专用公路、甬道,或在上面堆放物品和搭盖棚、屋,堵塞交通。如有特殊情况,需在上述地段施工动土或临时堆放物品时,须事先征得广播部门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严肃处理破坏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技术设施的不法分子。凡不遵守上述规定及两个《通告》,肆意蛮干,损坏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技术设施,妨碍正常工作的,必须及时查究,依法惩处。
  四、各台、站要与驻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共同组织附近工厂、街道、生产队的治安人员搞好联防,协助做好护台、护站、护线工作,以保障广播、电视、实验及有线广播技术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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