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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
 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2年5月8日 津党发〔1982〕34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办理。
  《实施细则》对我市出国任务的审批和出国人员的审查办法,较前有所改进,各部门、各区县党政领导的政治责任相对地加重了。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批和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保证出国人员的质量,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发国发[1981]44号《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审批出国任务逐步走上正轨。各有关部门本着少、小、精原则选派出国团、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审核层次多、时间长,不能如期派出的问题,不仅有失信誉,而且贻误时机。为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着少、小、精的原则,对一般性的出国参观考察要严格控制,对经济贸易方面的日常业务往来,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缩短报批时间。
  二、为减少审批层次,实行控制出国经费额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办法。
  1.下列出国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①我市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全年(或半年)计划。
  ②有区、县、局领导(正副职)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参加的出国团、组。
  ③派遣常驻国外人员。
  ④其他重大的出国任务。
  2.下列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归口审批:
  ①外贸推销、展销、市场调研(包括工贸结合)、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与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出国劳务、对外经济援助等经济贸易团、组、人员。
  ②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主管副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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