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坚决执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在学习、工作、团结、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全面优良的,经过群众评议和区、县、局批准(市管干部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评为先进工作者。
经商得市财政局同意,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由行政费开支,列“补助工资目”,按工作人员实有人数,每人每年提取二元,由各区、县、局和市属各委、办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专项使用。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单位,不拨给奖励经费。升级奖励指标,按当年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由市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升级经费在“工资”目内列支。
三、加强法纪教育,办好违纪案件
维护和加强纪律,要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要结合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健全民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违纪苗头,及时解决,以防患于未然。
要认真抓好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当前要认真抓好国家机关和干部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案件,重点打击那些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严肃慎重的方针,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凡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需报市人事局批准。市管干部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格审批手续
给予工作人员奖励,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在报批时,要报送正式公文、事迹材料、奖励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上级机关批复后,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群众中公布,并将奖励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对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须报送综合材料、处分决定、证据材料、受处分本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行政处分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宣布执行,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加强对奖惩工作的领导
贯彻执行
《奖惩暂行规定》,健全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奖惩制度,对于发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日程。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
《奖惩暂行规定》,使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开展奖惩工作的目的、意义。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支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新的贡献。